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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阮怡瑜/專題報導

98年底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期間,全國檢警調查賄成果豐碩,選後由各地檢署或競爭對手提出當選無效件數堪稱歷年來最多,但這些當選無效案進入司法審判後,當選人對於樁腳賄選的行為是否知情與授意,法官們卻出現截然不同的見解,甚至出現同一個審判庭先後做出兩種相反見解的情況,讓民眾與基層查賄人員質疑司法標準不一,讓人無所適從。

根據統計,民國98年底當選鄉鎮市長或縣市議員者,因本身或樁腳涉嫌賄選或涉及幽靈人口等案件,而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至今年10月4日為止,全國已判決定讞的案件高達55件,其中被判當選無效者有31件(國民黨籍18件、民進黨籍3件、無黨10件)。

在所有案件中,多數法官都採用一個主要的原則,樁腳或競選團隊成員遭查獲買票者,就算缺乏當選人涉案的直接證據,但只要能證明當選人「知情」、「授意」或「同意」,當選無效就可成立。

但如何證明當選人「知情」、「授意」或「同意」,法官的自由心證就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見解,在台中高分院甚至出現同一個審理庭在判決案件中,先後做出「要買票,一定會告知當選人」及「有可能是支持者堅持自發性買票,當選人不一定知道」的兩種不同見解,更引發譁然。

該審理庭在審理前彰化縣二水鄉長許敏適當選無效案件中,唯一遭查獲的樁腳謝國源「認為」賄款應該來自許的總部,因此法官認定「總部人員委託謝某買票,但總部人員豈敢擅作主張,在未徵得許敏適同意前,就推由謝某買票」,因此認定許敏適知情,翻轉一審判決,改判許敏適當選無效。

而在審理彰化縣大城鄉長吳明玉與彰化縣議員柯振杯的當選無效案件中,雖然兩人遭查獲樁腳人數都不只一人,但樁腳們堅稱是自發性買票,二審法官卻都採用了「抬轎者自發性買票」見解,翻轉一審當選無效判決,兩人保住當選之位。

法官不同的兩種見解,給人自由心證的想像空間,難免引發更多的聯想與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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