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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0日電)黃姓男子花費新台幣100多萬元買車給女友,分手後卻提告,主張車子是女方向他借款所買,要求女方返還買車款。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車子應是男方贈與女方,判黃男敗訴。
根據高院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民國96年9月間,花費122萬餘元買了一輛MINI COOPER送給曾姓女友,將車子登記曾女名下;雙方去年吵架分手後,男方卻提告指出,車子是女友向他借款所買,並指控女方還了11萬元後,就拒絕還款,分手後也拒絕交出車子,因而提告要求曾女還清積欠的車款111萬餘元。
曾女主張,車輛是96年男方送她的生日禮物,車輛買賣都是黃男與車商交涉,她當時存入黃男帳戶的11萬元,則是賣掉舊車的款項,且帳戶是由兩人共用,她並未向黃男借款買車。
由於男方曾傳簡訊給女方,表示「那時把妳當老婆的身分才買的,我有可能送一般人一台100多萬元的車當生日禮物?」且黃男也曾當庭表示,買車時認為,結婚後財產沒有區隔,沒想過跟女方要錢。
法官認為,男女朋友間,因情愛互相餽贈所在多有,認為車輛應是男方贈送,一、二審均判男方敗訴定讞。1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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