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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大陸正在講究和諧,但社會上有許多因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房事」問題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法院調查顯示,其中不少案件是因為親戚之間買房租房,因為熟識,訂定合同時只有口頭承諾未做成書面,但日後感情生變,雙方爭執時各說各話。
依據大陸《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買賣合同未經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買賣雙方只是口頭約定、而未以書面就不動產買賣做約定,則不生不動產移轉的效果,除非買方能證明口頭約定的內容。至於不動產租賃,如果租期在6個月以上,沒有做成書面的話,會被推定為不定期,租約期限就沒有保障。
而依據台灣《民法》,不動產移轉合約亦須以書面為之,否則與大陸相同,在法律上沒有效力,買方只能請求賣方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害;至於不動產租賃,在台灣租期超過1年,最好立書面合約,否則會視為不定期租賃。兩相比較,不管在台灣或大陸,買房子或租房子,口頭說說都不如書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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